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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54号
发布时间: 2025-09-25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254号

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3RQ5B96C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121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139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121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9月18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一通 〔 2025 〕H120号

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3RQ5B96C):

事由: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。

依据:根据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)第八条等规定。

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,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(详细内容见附件),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公示,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,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(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)。

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权利,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附件: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9月18日

附件:

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一、基本情况

纳税人名称: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:91370220MA3RQ5B96C

注册地址:中国(山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西海岸综合保税区印度洋路1号禹纺海联办公楼三层8310室

法定代表人:(杜德龙、男、370521********2036)

二、案件性质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三、主要违法事实

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,发现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,主要存在以下问题:为他人(为自己)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296份,金额50699.34万元,税额6590.91万元。

四、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841.14万元的行政处理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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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54号
发布时间:
2025-09-25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254号

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3RQ5B96C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121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139)领取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税通〔2025〕H121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9月18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税务事项通知书

青税稽一通 〔 2025 〕H120号

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20MA3RQ5B96C):

事由: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。

依据:根据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)第八条等规定。

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,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(详细内容见附件),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公示,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,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(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)。

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权利,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到我局进行陈述、申辩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附件: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9月18日

附件:

拟公布的失信信息

一、基本情况

纳税人名称:山东诚正谦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(纳税人识别号):91370220MA3RQ5B96C

注册地址:中国(山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西海岸综合保税区印度洋路1号禹纺海联办公楼三层8310室

法定代表人:(杜德龙、男、370521********2036)

二、案件性质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

三、主要违法事实

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,发现其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,主要存在以下问题:为他人(为自己)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296份,金额50699.34万元,税额6590.91万元。

四、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841.14万元的行政处理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
附件: